办事指南

检验工作受理规定

点击量:   时间:2015-05-18
1 检验委托工作由业务部负责受理。
2 当提出检验委托时应填写《检验(试验)委托合同(协议)书》,并应提供以下文件:
 1)检测依据:可以是国家、行业标准,也可以是企业自行起草的技术要求,或由客户确认的标准或技术文件等;
 2)在现场检验时,客户应填写《现场检验条件调查表》,并做好受检样品的准备及检测仪器设备的计量;
3 检验样品
 1)产品注册检验、委托检验,样品由委托方提供或指定,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般情况无源检品的收检数量为一次检验用量的3倍,数量不够不予收检。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只提供单倍检测量。
 2)对特殊要求的检验,检验样品产生,按有关规定进行;
 3)其他委托检验,按委托协议规定办理。
 4)检验样品应是可出厂成品,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包装及相关附件,无包装的样品,不予收检。
4 检验受理
    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送达的样品确认符合受理条件方可受理检验,按照样品到达检验机构的先后顺序下达检测任务。受理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办理样品交接手续;
 2)委托检验的送检产品按照检验收费通知交纳检验费。
5 检验工作的时限
    为保证检验工作按时完成,根据产品种类不同规定了工作时限。在检验过程中若出现因标准或样品自身问题使检验无法继续进行,延误的时间不计入检验工作时限内。“加急检验”按约定的时限完成。 
6 检验终止 
    实施检验过程中若出现因检验依据或样品自身问题,不能继续进行检验时,受检方应在接到通知(电话或书面)五个工作日内与相关科室联系解决,解决问题的时限应双方约定,通常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约定时限,应再次协商,六个月内问题仍未解决,检验工作终止,并根据检验结果或具体情况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情况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