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具备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个人。
二、设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2.《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文件》(江办发[2008]10号)第二条第1点 。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上海市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权责如下:
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办理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的办理生活困难补助。
四、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上海市户籍;
2)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