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办事指南

点击量:   时间:2018-03-01
一、受理范围
1.具备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第五大点 第一小点。
3.《江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上海市单位。权责如下:
1.上海市单位已将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批权限委托至各镇(街道),为村(居)初审,镇(街)审批。